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9%的赔偿金谁来承担?
行车安全是每位驾驶者的共同心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期《法官说法》将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时,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电动车横穿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系李某单方过错所致,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事故造成李某的损失共计551564.9元,另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谢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谢某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8000元、医疗费1800元及财产损失1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扣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后,剩余损失由谢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即49849.8元[(551564.9元-18000元-1800元-100元)×9%+2000元]。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支付赔偿款项。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谢某对本案的损失承担9%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交强险赔付依据,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谢某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9%赔偿责任(47849.8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因事故系李某单方过错所致,谢某无过错,故对李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99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7849.8元[(551564.9元-19900元)×9%]。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被保险人谢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广西高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认定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谢某对本案的损失承担9%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谢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谢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原审判决认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按9%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责或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若法院认定无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以下赔偿责任的,此百分之十以下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如仍有不足的,再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合同约定赔偿。“依合同约定”应审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内是否在其免责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无责或不承担事故责任之情形并已就该免责情形向被保险人作出充分解释说明。若保险合同内没有相关约定,则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