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播打赏数万元还能否要回?

●案情:秦某是某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颇有人气。王某在秦某直播间经常与其互动,慢慢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后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为帮助其增长点歌房业绩,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累计充值8.9万元。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多番协商未果,王某以不当…

●案情:秦某是某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颇有人气。王某在秦某直播间经常与其互动,慢慢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后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为帮助其增长点歌房业绩,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累计充值8.9万元。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多番协商未果,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点歌充值款。


  秦某辩称,王某自愿在歌房下单点歌,款项归歌房所在网络平台所有,其并非直接收款人,无须返还点歌费。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获益无法律依据。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歌房充值点歌,系正常网络消费行为,王某应对其充值行为负责。同时,原告王某充值点歌,实质上是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秦某从歌房处获得的收入来自直播平台间的收益分成,与原告王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秦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说法: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网络主播这一职业吸引众多人投身其中。由于网络直播往往涉及带货、充值打赏等消费行为,相关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


  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本案中,王某为成年人,但是,未成年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父母等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充值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恋人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予为无效。网络直播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警惕“温柔的陷阱”,理性消费。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08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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