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彩礼欠条该如何认定?

订婚后分手,彩礼如何返还?改口费、日常支出是否应该归还?“彩礼”范围如何认定?近日,沛县法院栖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兼顾公平与人情作出判决,倡导“让彩礼归于礼,婚姻始于爱”。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某和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1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间,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改口费等大额费用。退婚之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返还案涉款项事宜。2024年5月,李某将花费项目列成书面清单,与王某签订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女方返还相关费用(包含彩礼、改口费、红包、订婚仪式花费、日常支出以及更换家具等费用),还款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若女方未按时还款,需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此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且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返还案涉款项事宜,足以证明欠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有效。

但对于欠条中载明的项目,法院认为,彩礼款、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的见面礼红包属于彩礼范畴。而对于欠条上写明的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订婚仪式的花费不属于彩礼,且亲朋好友给付的红包无证据、购买家具的花费无法律依据。另外,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同意返还相关费用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若完全按照欠条所载数额返还,有违公平原则。故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和消耗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大部分彩礼及其他法定范围内应予返还的费用。

法官说法

彩礼源自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原本应是蕴含美好祝愿的“礼”,象征着对新人的美好期盼和祝福。但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改口费、见面礼、礼金等订婚相关费用在感情破裂后如何确定划分,成为了涉彩礼纠纷的矛盾焦点。

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根据当地一般婚姻习俗以及司法实践,

一般认定彩礼的是:

1.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

2.本地常见的倒茶钱,数额虽不大,但往往是与较大数额的彩礼一起给付。

3.三金,亦属于风俗习惯中需要给付的物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

一般不认定彩礼的是:

1.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下车钱及改口费。

2.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举办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

4.男方去女方家购买的烟、酒、食品等易耗物品。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从相识确认恋爱关系到分手仅4个月,期间仅办理订婚仪式,虽然已经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考虑到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并无一方存在较大过错,故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大部分彩礼。至于双方协商签订的欠条中其他相关费用(改口费、见面礼、日常消费、购买家具等),在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情况、本地一般习俗以及用途和消耗情况等因素,若完全按照欠条所涉金额返还,有违公平原则,故在能够平衡双方利益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按照一定比例适当返还。

婚姻关系不仅止于礼,更关乎情。在实际生活中,彩礼作为一种婚姻关系中的经济交换,是增进婚姻经济安全感和信任感的体现。我们应倡导文明婚俗,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让婚姻关系更为稳定纯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41

分享给朋友:

“订婚后分手,彩礼欠条该如何认定?” 的相关文章

“开门杀”导致行人被撞身亡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领刑

“开门杀”,指的是车辆驾驶人或乘客在停车后未观察后方路况,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的行为,属于交通危险行为。此种因观察不周的疏忽引发出的危害,却以生命消逝为代价。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2023年11月3日傍晚,正驾车在车水马龙的道…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

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

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初至2015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叶某先后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虎皮一张、豹皮三张,后售卖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转手售卖。以上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均从中获利。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中5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皮,4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虎和豹均被…

于某与长春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挥失信惩戒宽限期警示作用,促进供暖企业主动履行护民生

【基本案情】于某与长春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判令长春某物业公司给付于某欠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春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宽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积极推动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三期还款。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