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孩车祸离世,父亲称离婚后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拒分20万保险理赔款!判了

 刚满18岁的女儿发生车祸意外离世,为了20万元保险赔偿款,离异父母对簿公堂……2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23年3月15日23时许,18岁的刘某雨在与朋友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意外离世。刘某雨生前曾在某餐厅工作,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刘某雨因发生意外死亡后,刘某雨母亲朱某(原告)签署了“同意将全部理赔款转入龙某华(刘某雨父亲,被告)账户的同意书”。之后,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理赔款项转入龙某华账户。

  原告朱某诉称,女儿刘某雨未指定被告龙某华为其身故的受益人,因此,女儿刘某雨因意外身故的保险理赔款项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10万元。因与被告无法协商,故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代为领取的女儿刘某雨意外死亡赔偿理赔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向法庭陈述,自2013年5月与原告朱某离婚后,女儿刘某雨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根据约定,原告朱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而原告并未给付抚养费,亦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将理赔款分给原告朱某。

  原告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抚养女儿的义务,关于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已经征得了被告同意。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女儿刘某雨的抚养问题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和被告龙某华的女儿刘某雨因交通事故死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了20万元刘某雨意外死亡的保险赔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某雨的该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依法作为刘某雨的遗产,在刘某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之间继承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对保险理赔款的分配,主要根据双方对刘某雨的抚养情况确定。

  根据原、被告对刘某雨生前的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刘某雨意外死亡的赔偿款20万元,由被告按照85%继承为17万元,由原告按15%继承为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盐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龙某华向原告朱某支付刘某雨意外死亡的保险理赔款3万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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