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归女方,男方债权人诉请撤销财产分割约定 法院:无逃避债务合意,驳回诉求

离婚时合法的财产分割受法律保护,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亦需依法维护。当男方与女方离婚后,房产按约定分割归女方所有,男方债权人却手持生效判决,以男方“净身出户”系恶意逃债为由,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房产,究竟是“恶意逃债”还是“合法分割”?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小文、小梅在均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小文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小梅借款。2024年6月,小梅因小文拖欠8.6万元借款未还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2000余元。经查,小文已与其配偶小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房产过户至小红名下。小梅认为小文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诉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过错,离婚时作出向小红倾斜的财产分割方案,包含了子女抚养、情感补偿、剩余房贷承担情况等多重考量,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且小文与小红签订离婚协议时,小文与小梅的借款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无证据证明小文与小红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故判决:驳回原告小梅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不纵容失信,亦不伤及无辜”。法律既保护债主的合法权益,不会纵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行为,也坚决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让无辜的配偶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买单”。


 

来源:珠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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