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某美容店侵权责任纠纷案 ——依法认定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许某系一名14岁的学生,2022年12月15日,许某独自来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文身,花费200元。后被许某母亲发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许某母亲遂代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监护人亦未追认,某美容店为许某提供文身服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某美容店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并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给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要过错。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许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文身需要通过刺穿人体皮肤渗入颜料的方式进行,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尚未成熟,无法全面理解和评估文身带来的长期影响,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本案中,某美容店在未核实客户年龄的情况下,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文身行业经营行为,督促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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