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准确认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吴某与赵某系某中学初一同班同学。2021年9月16日的教室监控视频显示:13:25左右(午休期间),吴某从座位起身与前座交流,赵某路过吴某座位,将吴某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吴某坐下时因悬空而往后摔倒在地,其他同学围观过来并将吴某扶起。后班主任通知吴某及赵某的家长到校,并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吴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其中左眼视力经查仅有0.05。因与赵某父母及某中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的父母遂以吴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申请对其视力损害的伤残等级及其视力损害与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通过摇珠确定了鉴定机构,并发函委托鉴定。但三家鉴定机构均因客观原因及限于技术能力而不予受理。某中学为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义务,提供了《某中学2021年七年级新生入学班主任工作安排》载明2021年8月31日的安排中有学习《某中学初一级学生——日常规》以及三节课的学习纪律培训;《某中学初一级学生——日常规》《纪律习惯养成教育——2021学年初一新生入学培训》PPT、《学习习惯养成教育——2021学年初一新生入学培训》PPT中均有自修、晚休规则即自修、晚修不下位、不妨碍他人学习;教室内张贴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载明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不欺侮同学。班级每日都会有值日班长负责监控和登记班级情况,有紧急事情汇报班主任;每周进行的文明班评会从安全、记录、卫生、节约、仪表、环保等方面对班级学生行为进行考核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原来的左眼视力正常,受伤后视力仅有0.05,监控视频、医嘱病历等证据均可证明吴某的损害系因赵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事发时赵某已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吴某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该事件的发生系因赵某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而起,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吴某及赵某家长到校处理及陪吴某就医,某中学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扣除赵某父母垫付费用后,判决赵某父母向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426.22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学生在校意外伤害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学校充分举证证明日常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闯祸”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共同守护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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