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以来,在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内,被告人汪某某为非法获取野生斑鸠,在鄢陵县马坊乡汪楼村南边一处黄豆地内架设粘网、鸟鸣器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至2020年11月12日,汪某某共捕猎23只野生斑鸠。野生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作案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二、作案工具粘网七张、鸟鸣器两个、竹竿十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有一些人在禁猎期、禁猎区打鸟等,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整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陋习,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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