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棵盗窃案 ——跟踪帮教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棵(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伙同陈某森、叶某锋、陈某浔(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在和平县某镇被害人叶某宏家中盗得香烟若干(价值为485元人民币)以及现金120元;在和平县某镇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窃得现金1500元及若干铜制装饰品。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叶某棵伙同陈某森等人趁被害人陈某冲的家人均在外地工作时,通过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秘密潜入被害人位于和平县某镇的家中居住生活,期间对房屋内的财物进行毁坏,妨碍被害人的居住安宁。
裁判结果
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叶某棵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5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叶某棵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叶某棵系因辍学在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其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后,主审法官到叶某棵家中实施判后回访,督促其父母履行好监护人责任。叶某棵表示会深刻吸取教训,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接受监督。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挽救迷途少年,帮助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