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作案工具签子九十八根、捕鼠器(电猫)两个、铁丝三盘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警示作用。希望通过此案,广大群众能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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