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要求退彩礼 法院调解:让彩礼归于“礼”

 相识三天就结婚领证,婚后不满一个月女子回了娘家,男子提起离婚诉讼,他们的婚姻将何去何从?高额的彩礼和首饰还能返还吗?

近日,象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闪婚”“闪离”引发的婚财纠纷案件。

“闪婚”又“闪离”

王阿姨的儿子小帅今年三十好几尚单身,眼看身边姐妹的孩子都已成家生子,王阿姨心中难免万分焦虑。某日,王阿姨用手机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家婚介公司提供“包结婚”的服务信息,便立马联系上该婚介公司询问该项服务,后便与其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协议,并支付了 21800 元介绍费。

经该婚介公司介绍,小帅于2024年6月14日认识了小美,小帅对小美很满意,相识当天双方即签订了婚前协议书,并互相出具了承诺书。两天后两人登记结婚,小帅向小美支付了彩礼10万元,外加一个金手镯和一枚钻戒。

共同生活后,问题接踵而至,两人因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矛盾日渐凸显,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小美就回了娘家,小帅多次劝说小美和好,但小美不愿再回到被告所在的城市生活。小帅决定结束这段短暂的婚姻关系,遂将小美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小美返还10万元的彩礼、首饰、婚介服务费及婚姻关系存续间小帅为小美花费的钱款。

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充分认识到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力求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对立情绪,促进和谐解决。

调解过程中,小帅表示非常委屈,称当初花了那么多彩礼钱,可安稳日子才没过几天,小美就跑了,这种情况肯定无法继续再一起生活,10万元的彩礼、首饰、婚介服务费及期间的开销小美都要还回来;小美则非常气愤的表示,不愿继续跟随小帅回去生活是因为小帅在婚前刻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情况,自己才是被骗的一方。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深入剖析矛盾根源,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同时从心理上对双方进行疏导,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婚姻失败的现实,理性处理情感纠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小美返还小帅彩礼10万元、首饰和男方家长给的红包等共计13万余元,婚介服务费和部分婚姻内开销由小帅承担,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双方婚后只有短暂的生活,并没有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双方之间没有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且没有生育子女,小帅在此期间也没有明显错误,小美同意离婚,自愿返还彩礼、首饰及部分开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其他情形可酌定返还彩礼,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官提醒

婚姻是庄重而严肃的,是基于爱情和责任的结合,而非金钱和物质的交易,它不仅关乎两个人的幸福,也承载着双方家庭对美满婚姻的期待和责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相互尊重和深厚感情的基础上。而高价彩礼等现象在闪婚中更为常见,过分重视彩礼金额、忽略感情基础并不能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反而会给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最终导致婚后矛盾频发,走向闪离。一些婚介公司、职业媒婆以“一对一VIP服务”、“包结婚”等噱头收取高额介绍费,甚至为高价彩礼“带节奏”,在收取相关钱财后,却不会出具对应收据,导致发生纠纷后,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呼吁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切勿 “病急乱投医”,以免人财两空。要注重感情基础和人格独立,妥善处理婚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同时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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