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借款?

基本案情2019年,老李向汪某借款800000元,同日,汪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老李转账800000元,借款当日,老李为汪某出具借条。借款时,老李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老李已于2024年去世,现汪某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张女士,要…

基本案情


2019年,老李向汪某借款800000元,同日,汪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老李转账800000元,借款当日,老李为汪某出具借条。借款时,老李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老李已于2024年去世,现汪某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张女士,要求其偿还借款。张女士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条也无其签名,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20年,其以为老李被诈骗,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才得知是老李存在赌博行为,故该笔借款属老李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借条能够证明汪某与老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张女士与老李仍为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女士与老李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汪某提交的报警材料证明,老李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向他人的借款事实及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并有案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同时,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案涉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张女士与老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案涉借款金额为大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综上,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汪某要求张女士偿还案涉债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债权人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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