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强制猥亵案 ——“咸猪手”伸向智障妇女,道德沦丧法理难容
【基本案情】
某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路过有智力障碍的被害人严某某家时,见其独自在禾场上晒衣服,便从背后将其抱住,将右手伸进衣内抚摸严某某左胸。严某某挣脱刘某某后返回自家堂屋,刘某某尾随进入,严某某便用衣架打了刘某某一下。后刘某某尾随严某某进入卧室,欲继续摸严某某时,严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回到家中,刘某某闻声躲在卧室门后。王某某进入卧室后发现刘某某,便向村治安主任告发。当日,村治安主任打电话报警。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严某某为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裁判结果】
刘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为智力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2.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智障妇女,即使未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其猥亵智障妇女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制猥亵罪。
【典型意义】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对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刚性条文约束,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力度显著增强。智障妇女属于非常特殊的弱势群体,性自我防卫能力欠缺,在面对性侵行为时往往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智障妇女在性侵行为发生后不被及时发现,极大可能导致性侵行为持续发生,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因此,保护智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要充分发挥刑罚打击及威慑犯罪的作用,对于性侵智障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