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便于2025年1月成立清算组,由袁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亦系清算组成员)作出清算报告后,于2025年3月悄然注销。田某在沟通无果后,将公司执行董事、唯一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该公司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袁某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义务。在清算过程中,袁某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的业务(即与田某的合同),却未依法妥善处理该笔债务,即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与《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行为未能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被告袁某应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共计5527元。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用还了?”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袁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清算组负责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合同债务,实质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法院判决其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旨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惩戒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81

分享给朋友:

“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的相关文章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网本站出租加微信 X18378671191

深圳律师网   http://wlsvip.cn/   本站出租加微信 X18378671191…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继父母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聊城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4年12月24日下午,二人所在班级学生排队放学时,李某在后面拉拽王某的书包,又向前推了一下王某,致使王某摔倒撞到墙角,王某三颗牙齿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生父、张某及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系父亲与生…

捡到平板电脑,以“酬金过低”不还?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地下车场不慎遗失了一个手提袋,内有一台平板电脑。李某通过物业查看监控后发现,手提袋被同小区的王某拾获。随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李某找到王某,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希望其返还电脑和手提袋。然而,王某认为酬金过低,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李某选择报警。派出所…

创新运用督促令 赡养纠纷巧化解 ——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女)现年81岁,共生育四名子女,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宋某现随长子吴甲在农村生活,由吴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吴乙以1988年已签订《分家协议》为由,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长女吴丙、次女吴丁按传统习俗支付节礼费用,日常未履行赡养义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乙、吴丙、吴丁履…

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