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时生活困难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离婚补偿和经济帮助 ——虞某与帅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虞某(女)与帅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育两个小孩。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沟通交流不畅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25年2月,虞某经检查患有精神抑郁、情绪焦虑等症状。因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虞某诉请帅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5万元、经济帮助3万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主张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后虞某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花费了一定的支出、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其目前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无房居住;而帅某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婚前有两处房产。综合双方经济状况、虞某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酌定判决帅某向虞某支付离婚补偿、经济帮助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女方离婚后面临现实生活困难、男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判决男方给予一定的离婚补偿和经济帮助,彰显了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了对离婚女性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245

分享给朋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时生活困难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离婚补偿和经济帮助 ——虞某与帅某离婚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财政部: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4亿元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24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强化就业资金支持保障。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4亿元,支持地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继续推进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带动全国就业…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网本站出租加微信 X18378671191

深圳律师网   http://wlsvip.cn/   本站出租加微信 X18378671191…

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基本案情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继父母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聊城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4年12月24日下午,二人所在班级学生排队放学时,李某在后面拉拽王某的书包,又向前推了一下王某,致使王某摔倒撞到墙角,王某三颗牙齿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生父、张某及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系父亲与生…

创新运用督促令 赡养纠纷巧化解 ——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女)现年81岁,共生育四名子女,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宋某现随长子吴甲在农村生活,由吴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吴乙以1988年已签订《分家协议》为由,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长女吴丙、次女吴丁按传统习俗支付节礼费用,日常未履行赡养义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乙、吴丙、吴丁履…

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