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时生活困难的,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离婚补偿和经济帮助 ——虞某与帅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虞某(女)与帅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育两个小孩。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沟通交流不畅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25年2月,虞某经检查患有精神抑郁、情绪焦虑等症状。因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虞某诉请帅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5万元、经济帮助3万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主张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后虞某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花费了一定的支出、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其目前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无房居住;而帅某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婚前有两处房产。综合双方经济状况、虞某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酌定判决帅某向虞某支付离婚补偿、经济帮助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女方离婚后面临现实生活困难、男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判决男方给予一定的离婚补偿和经济帮助,彰显了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了对离婚女性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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