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致使吴某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虽二人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会再共同生活,但段某在服刑期间坚称与吴某感情尚好,砍伤系一时冲动,段某对吴某仍可能再次实施纠缠、骚扰等侵害行为。故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段某对吴某实施骚扰、跟踪、暴力侵害等行为。段某出狱后,法官及时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生活现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段某开展法治教育,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段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悔过自新,不再打扰吴某生活。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款明确了离婚后妇女在面临前夫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8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执行,健全我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制发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吴某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可能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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