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比如,双方房屋装修期间,王某在中秋节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赵某据此认为王某与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再比如,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时为其推荐了中医,赵某也认为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后双方诉讼离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此案警示我们,爱与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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