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区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抚养权归属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深圳律师4个月前 (08-28)以案说法89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区某与内地居民林某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分别于2015年、2018年非婚生育两名子女,2021年双方分手,均不愿抚养两名子女。两名子女目前与林某共同生活,但林某无工作且患有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时有自残和殴打孩子的暴力行为,据林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林某曾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区某经济实力雄厚,名下有多处房产,并拥有博士学位。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并判决两子女由区某抚养。林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同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备忘录等证据,拟证明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区某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法院责令区某配合做亲子鉴定,但区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女儿已满八周岁,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推定区某与两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区某认可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区某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该院予以维持。区某、林某作为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林某患有抑郁症,存在殴打、捆绑孩子的行为,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坚决不同意抚养孩子,无论林某出于何种动机,由林某抚养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区某精神健康、经济条件优越、受教育程度较高,由区某抚养两个孩子更为适宜,故判决两非婚生子女由区某直接抚养。判后,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双方均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区某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抚养携带两个孩子,并向法院赠送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与当地公安、街道办、居委会等沟通协调,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邻居证言等形式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的精神状态和抚养能力,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并主动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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