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亲子关系却证据不足,能否据此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深圳律师3个月前 (12-16)以案说法66

一方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却没有足够的证据,另一方也没有相关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就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组织鉴定。在此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芳与李川于2020年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1年12月,黄芳生育儿子李晓华,李晓华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处为李川的名字。2022年5月20日,黄芳与李川登记结婚。婚后,黄芳与李川经常因生活琐事、夫妻忠诚度、儿子李晓华的亲子关系等发生争执。2023年12月4日,黄芳与李川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李晓华由李川抚养,黄芳无需支付任何生活费。后黄芳以李晓华并非李川的亲生儿子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儿子李晓华由黄芳抚养,抚养费由黄芳负担。

李川辩称,黄芳主张李晓华并非李川的亲生儿子不属实,而是黄芳自己虚构的事实,并没有相关的实质证据,不同意变更儿子李晓华由黄芳抚养。黄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不能提供给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诉讼过程中,黄芳向法院申请对李晓华与黄芳、李川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李川未携带儿子李晓华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司法鉴定活动终止。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芳主张李川与儿子李晓华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变更儿子李晓华的抚养权,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李川抗辩不同意变更儿子李晓华的抚养权,且在庭审中抗辩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仅系怀疑儿子李晓华与自己的亲子关系,但并不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李川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黄芳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否定李川与李晓华存在亲子关系,但黄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李川怀疑、否认过其与李晓华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身份关系不能自认,故黄芳否认李川与李晓华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黄芳、李川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离婚后,李川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重大下降,且黄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川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故法院对黄芳要求变更儿子李晓华的抚养权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驳回黄芳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不仅直接关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设立与终止,更深刻影响着亲子身份关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审理中,有时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名誉或者其他家庭关系的考虑,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亲子关系带来障碍。

就本案而言,黄芳起诉请求否认李川与儿子李晓华的亲子关系,而李川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尽管黄芳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记录仅能证明李川曾对亲子关系产生过怀疑或者提出过否认,而身份关系不能自认。因此,黄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此外,离婚协议已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川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时,协议内容应得到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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