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跨省非法猎捕与买卖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冯某海在内蒙古呼伦贝尔、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并空运至山东胶州机场,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杜某光和彭某坡(另案处理),杜某光又将收购的蒙古百灵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和吴某斌;犯罪嫌疑人盛某军从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雏鸟,后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蒙古百灵驾车运输至山东枣庄高速服务区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罗某林,罗某林又将上述蒙古百灵分别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民、吴某斌等人;犯罪嫌疑人刘某国在安徽省宁国市野外猎捕画眉,后驾车将画眉运输至山东济宁、聊城、枣庄等地,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吴某斌等人。涉案蒙古百灵共291只,价值145.5万元;涉案画眉共94只,价值47万元。蒙古百灵、画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海、盛某军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蒙古百灵,被告人刘某国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画眉,被告人罗某林、杜某光、孙某民、刘某民、吴某斌非法购买并转售蒙古百灵、画眉,情节严重,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尚未放归大自然的蒙古百灵、画眉按照有利于生存的原则依法于原栖息地进行放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跨省域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本案被告人横跨内蒙古、安徽等多省(区)猎捕鸟类,并通过空运、公路运输等跨省运输方式,将涉案鸟类销往多地,情节恶劣。公安机关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侦办要求,辗转多省市搜集、固定证据,成功侦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冯某海等八人刑事责任,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扣押鸟类实施原栖息地放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充分彰显了司法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