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销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近日,七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因财物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小帅与小美通过社交软件相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但刚恋爱一个月,小美便以“不开心,一万没借到,我是问你借”“家人去世需要钱”等理由,通过微信向小帅索要钱财,小帅先后向小美转账10000元、5000元。
交往了2个月,小帅认为小美是为钱才与自己交往,于是报警,小美为此悲愤交加,争吵过后,小帅再次妥协,小美要求小帅“转钱来为报警道歉”,于是,小帅又向小美转账5000元。
2024年1月,小帅与小美分手,恋爱4个月里,除以上20000元外,小帅还陆续向小美微信转账8000元,并为小美购买两部手机,分别支出5399元、3599元。
分手后,小帅多次要求小美返还上述转账及购买两部手机的费用,小美表示拒绝,小帅遂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上述费用28000元及2部手机费用8998元,并主张其中10000元为借款。
小美辩称,小帅所主张的10000借款是自愿转款并非借款,另外转款项的5000元是小帅因报警对自己造成精神伤害所支付的道歉款项,还有5000元是因家人去世向小帅要的,其余转款均是小帅自愿支付。此外,第一部手机是小帅自愿相赠,第二部手机是因小帅摔坏自己的手机后进行赔偿,故认为小帅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
七星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帅主张的10000元借款,根据小帅提供的小美发送的微信消息内容、小帅转款时间等证据,可确认为小美向小帅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小帅可随时主张返还,对小帅主张小美返还10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剩余转账的18000元及购买手机支出8998元,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未超出日常性消费范围的赠与是为了巩固恋爱关系。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小额转账及日常生活中购买价值较小的物品,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小帅与小美交往时间较短,在此期间小帅并暂无工作,向小美转账、消费金额已明显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能力范畴及维持、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考虑其中部分转账金额符合满足日常性交往支出消费以增进双方感情,小美亦在二人交往期间付出情感和资金,法院酌定小美返还小帅12000元。
虽小帅所诉既涉及借贷关系,又涉及不当得利返还,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因都基于小帅与小美的恋爱事实产生,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故在本案一并处理。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便是热恋中,双方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应在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表达爱意。为避免之后发生争议引发纠纷,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可备注款项性质,并妥善保留转账记录等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后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