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陈某与黎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陈某与丈夫育有黎甲、黎乙两子。因丈夫早逝,陈某在孩子成年后,一直跟随大儿子黎甲在农村生活。随着年岁增长,且陈某肢体残疾,腿脚不便,逐渐生活无法自理。大儿子黎甲随着家庭成员和生活开支的增加,觉得照顾母亲不应该是自己一人的责任;小儿子黎乙认为母亲多年偏心哥哥而心有不忿,一直对母亲的赡养费以各种理由推搪。村里的干部和叔伯长辈好不容易协调黎甲、黎乙两兄弟达成赡养协议。因黎乙未按协议履行,黎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乙按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决定进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镇人大代表、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在场的村干部再次与法官一起协调黎甲、黎乙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承担赡养陈某的义务,但因在赡养费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由法院判决确定赡养费。法院遂判决黎乙承担陈某每月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直接支付给黎甲。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为旁听群众进行普法。案后,该院制作了宣传视频以线上的方式进行普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陈某年老体弱、腿脚不便的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并现场对村民进行普法,加强宣传教育效果,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作用。同时,加强与镇政府、村委会、妇联等沟通协作,积极拓宽联动调解渠道,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维护乡村淳朴的血缘关系和邻缘关系,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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