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柔性司法化解“抢娃”纷争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胡某(女)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20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激烈,何某将儿子带回湖南老家由何某母亲照顾。同年7月,胡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何某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胡某因诉讼期间长时间没有见到儿子而抑郁,驱车千里前往何某老家看望孩子不成,与何某家人产生冲突在当地引发报警,双方在婚姻中的对抗已延伸至孩子和老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安排双方参加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实施的庭前调解。在双方均理智表达离婚是最佳选择后,承办法官及时就直接抚养和探望权的关系进行法律释明,并为双方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明确抚养探望十条规则。经过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耐心调解和心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何某直接抚养,胡某享有寒暑假带儿子共同生活、每周周末至少30分钟远程视频探望等权利。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回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女方向法院送来感谢信,专程表达对承办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我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首创的庭前调解、心理疏导、子女抚养规划、探望方案明晰、判后跟踪回访等制度,真心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抢娃”纷争,并通过“父母课堂”等对离婚夫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案结事了人和家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