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基本案情】

沈某(女)与罗某(男)结婚后,罗某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沈某。沈某报警,并搬离共同住所与罗某分居生活。但罗某仍不断威胁、恐吓、诋毁谩骂沈某。某日晚九时许,罗某到沈某住所前不断脚踢入户门,沈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罗某因害怕而逃走。此后,罗某不停打电话、发信息扬言要杀害沈某及其女性朋友。

沈某与罗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罗某在离婚后仍多次威胁、辱骂沈某,在其房门钥匙孔及电动车钥匙孔涂抹胶水,扬言对其亲友实施伤害行为。沈某因长期生活在恐惧痛苦中,精神遭受折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罗某在与沈某离婚后,仍以不正当方式,骚扰沈某,干扰沈某的正常生活,致沈某面临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对沈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罗某纠缠、骚扰、跟踪、接触沈某;禁止罗某在沈某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沈某经常出入的场所从事可能影响沈某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禁止罗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沈某及其相关亲属;禁止罗某泄漏、传播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对危险发生时沈某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后,罗某迫于法律威慑,未再对沈某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其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免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恋爱、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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