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基本案情】

沈某(女)与罗某(男)结婚后,罗某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沈某。沈某报警,并搬离共同住所与罗某分居生活。但罗某仍不断威胁、恐吓、诋毁谩骂沈某。某日晚九时许,罗某到沈某住所前不断脚踢入户门,沈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罗某因害怕而逃走。此后,罗某不停打电话、发信息扬言要杀害沈某及其女性朋友。

沈某与罗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罗某在离婚后仍多次威胁、辱骂沈某,在其房门钥匙孔及电动车钥匙孔涂抹胶水,扬言对其亲友实施伤害行为。沈某因长期生活在恐惧痛苦中,精神遭受折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罗某在与沈某离婚后,仍以不正当方式,骚扰沈某,干扰沈某的正常生活,致沈某面临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对沈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罗某纠缠、骚扰、跟踪、接触沈某;禁止罗某在沈某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沈某经常出入的场所从事可能影响沈某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禁止罗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沈某及其相关亲属;禁止罗某泄漏、传播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对危险发生时沈某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后,罗某迫于法律威慑,未再对沈某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其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免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恋爱、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248

分享给朋友:

“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的相关文章

吉林省启动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农民日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阎红玉)近日,记者从吉林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启动2025年吉林省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农膜等7类农资为重点对象,在农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等重点区域,整治质量违法、价格…

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基本案情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

捡到平板电脑,以“酬金过低”不还?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地下车场不慎遗失了一个手提袋,内有一台平板电脑。李某通过物业查看监控后发现,手提袋被同小区的王某拾获。随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李某找到王某,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希望其返还电脑和手提袋。然而,王某认为酬金过低,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李某选择报警。派出所…

从对簿公堂到重归于好:一面锦旗背后的家事审判“温情”

近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以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夫妻和好,守护了家庭完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该起海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耕家事审判,用心用情化解矛盾。收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细致审阅卷宗,精准研判案情,敏锐察觉双方当事…

离婚后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

探索签署承诺书 破解探望权困境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姚某(女)与杨某系夫妻,于2020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后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其本人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长期不在家,姚某与杨某父母矛盾较为激烈,婚生子自出生后便一直随杨某父母生活,姚某多次欲探望均被拒绝,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