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员送还油箱盖途中身亡引工伤争议 法院判决,送还行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应认工伤

加油站员工发现客户遗落油箱盖后,骑摩托车追送,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记者日前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

吴雪(化名)是当地某加油站的加油员。某日上班期间,其在为一辆大货车加油后,发现该车油箱盖掉落。她试图追赶并示意货车停车,但货车司机并未察觉,径直驶离。吴雪见状捡起油箱盖,骑摩托车沿省道向货车驶离方向追去。当追至距离加油站3.3公里处时,吴雪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吴雪家属与加油站就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证实吴雪当时骑车离开加油站是为了送油箱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吴雪作为加油员,发现大货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随即驾驶摩托车追送,是其对工作负责而采取的应急补救措施,理应视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应认定吴雪死亡为工伤(亡)。

后吴雪工作的加油站对上述判决不服,以吴雪送油箱盖行为不属于“工作原因”为由,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吴雪骑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是否为‘工作原因’,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纪律规定能否阻却工伤认定。”主审法官刘静解读。

刘静表示,加油站主张“无物品送达义务、吴雪职责仅限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职责”与“履职应急补救行为”的界限。吴雪作为加油员,确保加油操作完整、避免客户财物遗落,是履职尽责的合理延伸。其发现油箱盖掉落后采取的追送措施,本质上是对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并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事故发生地距加油站3.3公里,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刘静表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的物理区域,还应包括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区域。

涉事加油站上诉时还提出,加油站内部规定“上班期间不允许员工私自离开加油站”,吴雪违反了上述规定。刘静表示,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作出的法定行政确认。“只要职工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内部纪律规定不能成为阻断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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