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发现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01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邓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于2019年1月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购买价款为630814元,首付款为130814元。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

01 法院审理查明


原审原告邓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于2019年1月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购买价款为630814元,首付款为130814元。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原审原告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对于上述房产,请求判决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由原审被告补偿其首付款6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原审被告所购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亦未取得使用权,原审原告主张的分割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审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


02 法院再审认为


虽然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但根据法院查明,原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商品房一套,上述财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现原审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有据。


对于涉案房产的问题,该房产系原审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且登记在原审被告名下,故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较为合适。根据原审被告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情况及原审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应由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65000元为宜。


03 法官说法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婚姻是一种伴侣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互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以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保持理性、审慎考虑,慎重做出承诺,并信守承诺,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引起诉讼。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61

分享给朋友:

“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发现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的相关文章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 ——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福建武平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被判多分遗产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能否以共同生活且承担较多扶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遗产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1973年,兰某与钟某的婚生子小兰出生。两人离婚后,兰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抚养小兰。2015年,兰某与王某…

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按下失信“暂停”键,“慢功夫”促成企业“快发展”

【基本案情】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判令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余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两期还款义务后,未能继续履行。经西城法院依法认定,被…

吴某与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准确认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吴某与赵某系某中学初一同班同学。2021年9月16日的教室监控视频显示:13:25左右(午休期间),吴某从座位起身与前座交流,赵某路过吴某座位,将吴某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吴某坐下时因悬空而往后摔倒在地,其他同学围观过来并将吴某扶起。后班主任通知吴某及赵某的家长到校,并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

许某与某美容店侵权责任纠纷案 ——依法认定美容店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许某系一名14岁的学生,2022年12月15日,许某独自来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文身,花费200元。后被许某母亲发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许某母亲遂代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湛…

朱某龙强制侮辱案 ——传播具有侮辱性不雅视频的行为可构成“强制侮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朱某龙未经未成年少女朱某某(在校学生,2007年1月出生)允许,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朱某某的不雅视频,于同年5月将该视频发送到QQ聊天群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致使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导致朱某某精神恍惚,无法上学。 裁决结果 惠来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