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发现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01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邓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于2019年1月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购买价款为630814元,首付款为130814元。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

01 法院审理查明


原审原告邓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于2019年1月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购买价款为630814元,首付款为130814元。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原审原告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对于上述房产,请求判决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由原审被告补偿其首付款6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原审被告所购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亦未取得使用权,原审原告主张的分割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审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


02 法院再审认为


虽然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但根据法院查明,原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商品房一套,上述财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现原审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有据。


对于涉案房产的问题,该房产系原审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且登记在原审被告名下,故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较为合适。根据原审被告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情况及原审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应由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65000元为宜。


03 法官说法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婚姻是一种伴侣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互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以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保持理性、审慎考虑,慎重做出承诺,并信守承诺,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引起诉讼。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61

分享给朋友:

“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发现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的相关文章

将捡到的手机“刷机” 需要担责吗?

日常生活中,时有遗失物品或捡到他人遗失物的情况出现。若对于遗失物处置不当,则可能产生纠纷。拾得人对遗失物能够随意处置吗?发现自己的遗失物损毁又该找谁赔偿?【案件回顾】小李在游戏厅内游玩时不慎遗落手机,返回寻找时,发现手机已被他人拿走。小李报警后公安调取监控发现,是老王拿走了手机。经民警与老王联系,老…

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9%的赔偿金谁来承担?

行车安全是每位驾驶者的共同心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期《法官说法》将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时,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车横穿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系李某单…

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

张某剑强迫交易案 ——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剑系某工程项目工作人员,负责门岗保卫、工地进料、施工安全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在入驻该项目的商户装修期间,张某剑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某装饰公司等多家商户从其处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水泥、沙石等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数…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裁判结果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