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是热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某网讯公司系某AI软件的开发者。当用户输入相应内容后,该AI软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切割成短视频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并直接向用户提供。此外,被告某网讯公司通过名为AI成片技术手段,支持用户利用上述侵权视频片段,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更多侵权视频,并诱导、鼓励用户传播至各大平台播放、转发。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涉案软件不当攫取热度及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原告基于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正当竞争利益,遂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基础。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构建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据此判决被告某网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8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产品切条搬运他人作品的典型案例。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该案以过错责任作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彰显了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依法治理相融合的理念,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