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遗产吗?

深圳律师2个月前 (10-21)以案说法35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苏某之姐苏某某于1993年7月2日报死亡,苏某无其他兄弟姐妹。原告苏某甲系苏某某的养女,苏某某无其他子女。被告李某系苏某的堂姐之子,被告李某某系李某之子。苏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某房屋于2002年7月2日登记为苏某、李某某共同共有财产,当事人均确认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李某处保管有苏某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

原告苏某甲提出诉讼请求:苏某的上述遗产由苏某甲代位继承。

被告李某某、李某辩称:苏某去世前十余年间,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看望照顾、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李某负责并处理,故苏某的遗产应由李某继承。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04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

裁判规则

1.非继承人照顾患病亲属,可适当分得遗产——陈某某诉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对其扶养较多,虽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2.虽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但当事人给予被继承人较多的扶养、照顾,有权分得遗产——李某诉张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虽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但在事实上,当事人给予了被继承人较多的扶养、照顾,其要求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4月10日第3版


3.对被继承人尽了照顾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应的遗产——杨某某等诉田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侄儿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由侄儿取得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有利于有效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倡导良好的养老风尚,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对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10月23日


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三个兄弟姐妹诉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不负有扶养义务之人所为善行的正向激励。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年01月16日


5.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较多”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二儿媳诉大儿子、小孟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较多”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故而才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非“应当”分得相应遗产。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2024年4月6日


6.非法定继承人悉心照料被继承人多年直至被继承人病故的,应按一定比例确定非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章某诉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法定继承人虽没有赡养被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被继承人多年直至被继承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的,应按一定比例确定非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审理法院:海安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月15日第3版


司法观点

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具体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关于分给“适当”的遗产的具体标准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曾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还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不具备继承人的法定地位,即便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以不超过继承人应继份为限,这一观点是立足于请求权人不是继承人,遗产应主要给予继承人的观点。

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来确定请求权人分得遗产具体份额的情况下,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既可能分得“多于”继承人的份额,也可能分得“少于”继承人的份额。当然,也可以与继承人分得同等的份额。由于实践中的情况极其复杂,无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人民法院在掌握“适当”的标准时,通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的扶养关系。从受被继承人扶养的角度而言,是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及是否仍需长期扶养;双方是亲情关系、友情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与被继承人情感较为密切,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喜爱者,可以多给。仍需由被继承人长期扶养者,也可多给。从扶养被继承人的角度而言,则主要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倾向于考虑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相一致为原则,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二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状况。不管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是受扶养人还是扶养人,在考虑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时,都还应当考虑遗产的状况,具体包括遗产的数量、种类等。要以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三是遗产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酌给请求权人的请求。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引用页码:0197-019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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