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 ——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
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长期被隔绝在山上,无法交流,遂画了三幅画交与焦某。焦某带着“玲玲”生母找到画中的房子,“玲玲”的继母“大美”住在该房子里,屋内堆放大量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继母“大美”出钱给玲玲看病,“大美”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表示无能为力。经焦某与“大美”周旋,双方同意由“大美”委托焦某代为卖玉,所得货款用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直播间有人称愿意无偿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丝宣称“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价将玉器出售回馈粉丝的爱心来筹集“玲玲”的医疗费用。谢某在浏览视频过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筹款等内容,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与故事涉及人员共同就餐庆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10328.1元,共同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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