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技术改造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可以经生态环境部门商请,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专家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违法行为主体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可以将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

【基本案情】

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氮氧化物的大量排放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经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海淀区三家单位存在锅炉废气氮氧化物超总量、超标排放的违法情形。其中两家单位实际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年度限值,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排放限值,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磋商】

2024年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情况函告并商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淀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涉案单位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查明其中两家单位2022年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超年度限值,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海淀区检察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经专家论证,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对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的两家单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由于大气环境本身具有自净功能,涉案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专家提出通过绿化植树或者升级改造现有环保设施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针对另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因事实清楚且排放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在案书证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直接作出认定。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三家超标排放单位召开磋商会议。海淀区检察院应邀全程参与,从法律责任承担、生态损害后果、专家意见等方面向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经磋商,为最大程度修复污染物超总量、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在完成涉案锅炉房整改、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另行投入资金用于中水站升级改造、其他在用锅炉房提标改造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商请检察机关对上述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后认为,三家单位在整改达到合规排放的基础上,对其他在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属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的举措,可以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分别与三家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修复情况】

协议签订后,三家单位迅速启动替代性修复工程项目,截至2024年12月,全部替代修复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三家单位实付工程款共计225.95万元。经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看,升级改造后的中水站、锅炉房均已投入使用,全部运行良好。根据检察机关调取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产品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资料,锅炉房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中水站改造完成投入运行以来,中水供应有效满足某大学校园绿化灌溉、卫生间用水等需求,进一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案件办结后,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完善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同时,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形成示范和警示效应,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义】

氮氧化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抓好氮氧化物源头治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进一步引导、督促环境侵权人实施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技术革新,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助力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托办案形成会议纪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有力服务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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