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青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婚姻绝非伤人借口,家暴必受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孟某某(女)与青某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于202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女。2023年10月5日,青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孟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孟某某,孟某某报警;2024年9月11日,青某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孟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孟某某牙齿损坏、身体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25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青某某承认殴打孟某某的事实,承诺协商离婚并给予孟某某经济补偿。
协议签订后,青某某反悔,表示不愿离婚。并于2025年2月4日再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孟某某,造成孟某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青某某多次当众对孟某某施暴,并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给婚生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孟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青某某不得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孟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夫妻婚内协议、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青某某婚后存在因琐事多次殴打及威胁孟某某的行为,导致其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事实,孟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青某某对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青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孟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更为高效,能够迅速发挥作用,在家庭暴力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及时制止施暴者的侵害行为,避免受害人遭受进一步的身心伤害。这种及时性的干预措施,向侵害人明确传达了法律的威慑力,使其认识到违反法律将立即面临法律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持续和蔓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该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其可以从报警记录、社区或公安部门的调解协议、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视频等多方面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