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青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婚姻绝非伤人借口,家暴必受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孟某某(女)与青某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于202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女。2023年10月5日,青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孟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孟某某,孟某某报警;2024年9月11日,青某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孟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孟某某牙齿损坏、身体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25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青某某承认殴打孟某某的事实,承诺协商离婚并给予孟某某经济补偿。

协议签订后,青某某反悔,表示不愿离婚。并于2025年2月4日再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孟某某,造成孟某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青某某多次当众对孟某某施暴,并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给婚生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孟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青某某不得接触、滋扰孟某某及其近亲属。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孟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夫妻婚内协议、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青某某婚后存在因琐事多次殴打及威胁孟某某的行为,导致其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事实,孟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青某某对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青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孟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更为高效,能够迅速发挥作用,在家庭暴力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及时制止施暴者的侵害行为,避免受害人遭受进一步的身心伤害。这种及时性的干预措施,向侵害人明确传达了法律的威慑力,使其认识到违反法律将立即面临法律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持续和蔓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该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其可以从报警记录、社区或公安部门的调解协议、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视频等多方面举证证明。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247

分享给朋友:

“孟某某与青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婚姻绝非伤人借口,家暴必受法律制裁” 的相关文章

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基本案情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

外卖小哥受伤,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能双赔吗?

案情简介杨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其就职的外卖平台B公司为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意外险,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60万元;保单意外伤残条款约定“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保单还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参加…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继父母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聊城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4年12月24日下午,二人所在班级学生排队放学时,李某在后面拉拽王某的书包,又向前推了一下王某,致使王某摔倒撞到墙角,王某三颗牙齿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生父、张某及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系父亲与生…

捡到平板电脑,以“酬金过低”不还?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地下车场不慎遗失了一个手提袋,内有一台平板电脑。李某通过物业查看监控后发现,手提袋被同小区的王某拾获。随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李某找到王某,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希望其返还电脑和手提袋。然而,王某认为酬金过低,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李某选择报警。派出所…

从对簿公堂到重归于好:一面锦旗背后的家事审判“温情”

近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以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夫妻和好,守护了家庭完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该起海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耕家事审判,用心用情化解矛盾。收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细致审阅卷宗,精准研判案情,敏锐察觉双方当事…

创新运用督促令 赡养纠纷巧化解 ——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女)现年81岁,共生育四名子女,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宋某现随长子吴甲在农村生活,由吴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吴乙以1988年已签订《分家协议》为由,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长女吴丙、次女吴丁按传统习俗支付节礼费用,日常未履行赡养义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乙、吴丙、吴丁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