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签署承诺书 破解探望权困境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姚某(女)与杨某系夫妻,于2020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后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其本人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长期不在家,姚某与杨某父母矛盾较为激烈,婚生子自出生后便一直随杨某父母生活,姚某多次欲探望均被拒绝,也无法当面与杨某协商离婚事宜。法院与杨某取得联系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姚某担心以后探望孩子受到阻拦,杨某则希望姚某不要过多打扰孩子生活,双方就探望权行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阐明亲子关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为进一步打消双方顾虑,在承办法官建议下,双方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对探望权行使作出约定。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当前,探望权的行使面临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配合探望、转移藏匿孩子等困境,导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能与孩子维系感情,进而产生探望权纠纷。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执行存在困难时,强制执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明确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提供指引,破解了探望权困境,有助于防范日后因探望权纠纷产生新的诉讼,助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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