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皆“甩手”,孩子谁守护?法院判决:不准离

       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残疾儿童抚养问题,法院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与欧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先后生育长女、次女。两小孩因发育迟缓,被医院确诊为智力低下。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孩子日常照料问题矛盾不断,感情逐渐淡薄。2023年,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朱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欧某解除婚姻关系。

收案后,承办法官深知矛盾核心不是婚姻关系解除,而是两名残疾儿童抚养难题。为确保孩子健康成长,一方面,联合村委、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了解孩子的现状;另一方面,向朱某、欧某阐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不可推卸,应正视孩子的成长需求。朱某与欧某均表示自身条件有限,拒绝直接抚养孩子。

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推诿抚养责任的行为既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若强行判决离婚,将导致子女抚养权悬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与成长发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做好涉残疾儿童案件审判工作,不仅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更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可依法解除,但离婚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无论婚姻走向如何,都应先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更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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