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黄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司法裁判亮剑筑牢保护防线——追究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案

【基本案情】程某某(化名)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程某某与其同学黄某某(化名)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学刘某某(化名)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上线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包含程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

【基本案情】

程某某(化名)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程某某与其同学黄某某(化名)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学刘某某(化名)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上线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包含程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三万次。程某某发现该视频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某某和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经程某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各方达成和解,并对黄某某和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未作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后程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涉案视频进行处理,造成损害范围扩大,要求该公司承担用户侵权的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本案中,涉案视频带有程某某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程某某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可能引发人肉搜索,产生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其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此外,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产生了超过三万的浏览量,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此种短时间流量飙升的情形,更易触发技术监测、响应或人工审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却未及时采取关键词信息筛查、人工审查等有关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更应优化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本案判决明确,网络平台除承担“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还需尽到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事前义务和“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情况下的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应当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有利于夯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暴力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有利于推动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立体的保护。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75

分享给朋友:

“网络“黄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司法裁判亮剑筑牢保护防线——追究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案” 的相关文章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酒局组织者、同饮人需担责吗?

基本案情2023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一起于常熟市某饭店吃饭,席间须某与多人均有饮酒。酒足饭饱后,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饭店。直至下午13时39分许,须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失去控制与道路北侧的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须某受伤,其经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常熟市第一人民…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 2024-03-1-222-010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处分财物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

张某剑强迫交易案 ——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剑系某工程项目工作人员,负责门岗保卫、工地进料、施工安全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在入驻该项目的商户装修期间,张某剑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某装饰公司等多家商户从其处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水泥、沙石等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