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君在辽宁省盘山县某村的稻田地,使用粘网和诱鸟器猎捕黄胸鹀等鸟类300余只。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爱鸟协会志愿者举报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董某君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君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君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野生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黄胸鹀,近年来遭到过度猎捕而数量急剧减少,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食用黄胸鹀,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矛头对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以食用为目的危害野生鸟类等突出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黄胸鹀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