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真离婚后是否需要还款?法院判了!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就池宴与沈棠宁因“假离婚”买房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池宴的部分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池宴(丈夫)与沈棠宁(妻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虽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小日子也过得温馨甜蜜。然而,2020年,一个现实问题打破了这份平静,池宴因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通过房贷审批,可看着不断攀升的房价,两人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家,开始谋划起了“特别方案”。


一天晚上,沈棠宁突然对池宴说:“要不……我们‘假离婚’?用我的名义贷款,等房子买下来再复婚。”池宴心中满是犹豫,毕竟“离婚”二字太过沉重,可想到房价一天一个价,再拖下去可能真的买不起了,咬了咬牙,最终还是点头同意。就这样,2020年5月7日,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5月13日,沈棠宁顺利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钦州市钦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离婚后二人的生活看似没有太大变化,仍维持着同居关系。自2020年6月28日起,池宴陆续向沈棠宁转款296600元,其中28笔超过6000元的转款共计203900元。在这段时间里,沈棠宁也向池宴转款23880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贷款,一部分用来偿还池宴驾驶的小轿车23期月供(月供2100.8元),还支付了该车尾款26271.05元,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后来,沈棠宁变卖了池宴的车辆,得款21000元却未支付给池宴。


2024年6月10日,两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复婚,最终解除了同居关系。池宴满心委屈,他觉得自己为这段感情和共同的“家”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却落得一场空,便要求沈棠宁退还此前转款。然而,协商多次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池宴只能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沈棠宁返还2727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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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的小额钱款赠与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自愿赠与行为。而大额资金赠与,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鉴于双方已分手,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相应财物。在本案中,池宴在与沈棠宁离婚后同居的4年间频繁转账,其中超过6000元的转账应认定为大额附条件赠与,共计203900元,沈棠宁应予以返还。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费用支出情况,包括沈棠宁为池宴支付的车辆相关费用、转给池宴的款项,以及池宴提出酌情扣减4年同居期间生活费93535元,最终判定沈棠宁需退还池宴32895.55元(203900元-93535元-23880元-2100.8元×23-26271.05元+21000元)。对于池宴超出该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池宴对自身财产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驳回其利息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沈棠宁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池宴32895.55元,并驳回池宴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池宴大额资金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最终未能复婚,条件未成就,所以受赠方应返还相应财物。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为获取购房资格等目的而选择“假离婚”,不仅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复婚不成等风险,还可能因赠与财产的性质及条件变化引发纠纷。在处理婚姻和财产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谨慎行事,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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