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均同意离婚,法院:不准!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基本案情 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出生。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与…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基本案情 


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出生。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龚某某与熊某婚后偶有争吵,但总体夫妻感情尚好。2023年龚某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龚某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在东莞务工,熊某在老家抚养孩子,二人很少联系。


2025年,龚某某再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为维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龚某某和熊某分歧较大,均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


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和熊某虽均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予规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判决后,龚某某和熊某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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