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6.1万元婚介费是否该退?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罗某委托吴某(系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经营者)等人为儿子陈某介绍对象结婚,并向吴某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吴某与同行杨某(系清流县某婚恋中心经营者)等人迅速行动,很快介绍了女子梁某给陈某认识。“闪电”般的婚姻进程:10月24日中午,吴某、杨某组织双方进行微信视频见面,罗…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罗某委托吴某(系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经营者)等人为儿子陈某介绍对象结婚,并向吴某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


吴某与同行杨某(系清流县某婚恋中心经营者)等人迅速行动,很快介绍了女子梁某给陈某认识。


“闪电”般的婚姻进程:


10月24日中午,吴某、杨某组织双方进行微信视频见面,罗某和陈某对梁某表示比较满意,同意支付吴某、杨某220000元(含服务费和彩礼)。当晚,吴某、杨某带陈某远赴广州梁某家。


10月25日双方线下见面,罗某支付梁某彩礼160000元及吴某、杨某服务费60000元。


当日,陈某与梁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从初次视频见面到领证,仅仅2天。


10月26日梁某跟随陈某回到沙县生活。


因缺乏感情基础,这段婚姻迅速破裂,梁某与陈某于2024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仅共同生活40余天。


面对短短时间内支付的巨额费用和迅速失败的婚姻,罗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将吴某、杨某及相关婚介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21000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


沙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杨某、清流县某婚恋中心在介绍过程中收取高昂的中介费用,该费用与其婚介行为不相符,从合同角度来说显失公平,从风俗习惯角度来说亦有悖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吴某、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杨某、清流县某婚恋中心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退还罗某。根据查明事实,吴某、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杨某、清流县某婚恋中心实际收到的服务费为61000元,综合罗某的支付情况和吴某、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杨某、清流县某婚恋中心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动及获取利益的情况,再结合双方对于此事的过错程度,判决吴某、三明市沙县区某婚介中心、杨某、清流县某婚恋中心应返还罗某服务费40000元。


此外,法官向罗某释明案涉221000元中包含罗某向梁某支付的彩礼160000元,该部分彩礼,罗某可另行与梁某协商返还。


【法官说法】


拒绝“闪婚”冲动


婚姻需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案中双方相识不足一周便结婚,缺乏感情基础是离婚的重要原因。建议恋爱双方预留足够时间相处,避免因“催婚”“盲目相亲”,仓促决定。


警惕高额婚介陷阱


选择婚介服务时,应确认机构资质,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切勿轻信“高价保成”等承诺。若遇服务费远超市场合理水平,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支付服务费时需签订书面合同,注明服务范围、费用明细及退款条款;若发生纠纷,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或调解维护权益。


 

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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