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乳双歧杆菌”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系“乳双歧杆菌BL-11”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被告生产、销售的“安达里复合粉(固体饮料)”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中,均标注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乳双歧杆菌BL-11”成分,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益生菌“菌属名称+菌种名称+菌株名称”的组合命名规则,对涉益生菌发明专利进行比对时,可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组分表标注的菌株名称推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中,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乳双歧杆菌BL-11。被告亦宣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在被告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7、8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益生菌发明专利侵权比对的典型案例。该案参考植物新品种领域关于“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定,结合国际公认的《国际细菌命名法规》及我国细菌命名,对菌株采用“菌属名称+菌种名称+菌株名称”的组合命名规则,通过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乳双歧杆菌BL-11”,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乳双歧杆菌BL-11,从而将推翻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该案对提高发明专利侵权比对效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