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疗检测耗材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医疗检测耗材的生产与销售。2022年3月,邓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通过培训、规章制度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邓某入职三个月后申请辞职。此后,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收到客户的反馈,询问其与某科技公司的关系,或因其报价高于某科技公司而要求降价。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邓某离职前下载了六十多万行销售出库单数据。还发现,邓某离职不到一个月即以其妻子黄某的名义陆续成立了从事相同业务的某科技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邓某及其成立的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9.4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邓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0万元并赔礼道歉。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出库单数据信息可以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即使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也难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信息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邓某在离职前下载的大量数据信息远超其工作需要,结合邓某在入职前并无相关从业经历,入职三个月即辞职并以妻子名义成立竞对公司等事实,可认定邓某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在核实基础客户信息范围的基础上,部分改判邓某、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网络环境下,基础客户信息可能可以从网络收集获得而往往不被认定具有秘密性。但当客户信息数量足够庞大,需要花费较多时间、精力才能获得时,该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就应当被认定并予以保护,否则侵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无偿使用该信息。本案深入分析涉案信息的内容、特点,认定了数量庞大且可轻易提炼交易习惯、意向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此外,本案对虽不属破解账户权限但系明显恶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了系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