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抚养费之外的大额医疗费用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杜某某出生后因患有癫痫,导致发育迟滞,一直进行康复治疗。2022年8月9日,杜某某的父亲杜某磊与母亲史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杜某某随母亲史某某生活,其父杜某磊自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杜某某抚养费4500元。

杜某某父母离婚后,史某某陪同杜某某在临沂进行康复治疗。2022年2月至2025年5月,共计支出康复费用13万余元;康复期间,为保证居住环境安静,共支出房屋租赁费2.7万余元。2025年7月14日,杜某某将杜某磊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磊支付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7万余元,承担房屋租赁费1.6万余元;并要求自2025年5月起,杜某磊向其支付生活费4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60%。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抚养费能否支持及承担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结合到本案,杜某某因癫痫进行康复治疗,其康复医疗费用属于必要且合理支出,且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医疗支出范畴。杜某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在保障杜某某基本生活支出的同时,无法完全覆盖该部分医疗支出,故杜某磊应承担部分康复医疗费用。结合杜某磊和史某某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杜某磊承担50%的医疗费。根据杜某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癫痫康复需要相对安静的居住环境。鉴于租房支出系康复治疗必要开支,法院酌定杜某磊承担50%的房屋租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到本案,杜某磊每月支付的4500元抚养费,系综合考虑杜某某健康状况、实际需求及杜某磊收入情况,该抚养费已涵盖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及一般医疗费。故杜某某请求自2025年5月起,杜某磊向其支付生活费4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杜某磊承担60%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磊支付原告杜某某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5.2万余元;判决杜某磊支付杜某某房屋租赁费1.2万余元,驳回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既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又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以及义务平衡。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物价上涨以及个案的特殊情况,经常出现固定数额的抚养费难以覆盖重大疾病治疗、长期康复等大额支出的情况,这就涉及“超出原定数额”的抚养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判断大额费用是否“超过原定数额”,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考量:

一是支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若费用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与成长,例如重大疾病的治疗与康复支出,便属于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应认定其超出日常抚养费范围。杜某某癫痫康复治疗持续多年,费用巨大,显然不属于普通医疗支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是支出是否明显超出固定抚养费所能覆盖的范围。杜某磊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4500元,这一数额已综合考量了杜某某的日常生活、教育和一般医疗开支。然而,该抚养费在保障杜某某基本生活支出的同时,不足以覆盖其长期高额的癫痫治疗康复费用。由此可见,杜某某的康复医疗支出超过了原定数额。

三是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负担平衡。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倘若一方承担过重负担,而另一方负担较轻,则不利于责任平衡,应根据双方收入状况合理分担。在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酌定由杜某磊承担50%的康复费用,这一举措既保障了杜某某的治疗需要,也避免了单方压力过重。

综上,在固定抚养费之外,对于大额医疗费用的认定与裁量,应从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超出原定抚养费覆盖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还需兼顾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义务平衡,防止责任过度集中于一方。要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实现抚养义务的公平合理分担。



 

来源:法院周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48

分享给朋友:

“固定抚养费之外的大额医疗费用如何认定” 的相关文章

“开门杀”导致行人被撞身亡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领刑

“开门杀”,指的是车辆驾驶人或乘客在停车后未观察后方路况,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的行为,属于交通危险行为。此种因观察不周的疏忽引发出的危害,却以生命消逝为代价。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2023年11月3日傍晚,正驾车在车水马龙的道…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酒局组织者、同饮人需担责吗?

基本案情2023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一起于常熟市某饭店吃饭,席间须某与多人均有饮酒。酒足饭饱后,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饭店。直至下午13时39分许,须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失去控制与道路北侧的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须某受伤,其经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常熟市第一人民…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 2024-03-1-222-010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处分财物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

孤寡老人因事故去世 外甥可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五保户”,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姐姐已经去世,姐姐有两个儿子权甲和权乙。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

张某剑强迫交易案 ——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剑系某工程项目工作人员,负责门岗保卫、工地进料、施工安全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在入驻该项目的商户装修期间,张某剑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某装饰公司等多家商户从其处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水泥、沙石等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