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深圳律师3个月前 (09-29)以案说法52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227号)

【关键词】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医疗美容  消费欺诈  不可分割商品或者服务  惩罚性赔偿金基数

【要旨】

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2018年3月18日,成都某医美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2019年2月26日,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同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同年10月9日,杨某要求进行术后改善,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2020年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与杨某在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时,就隆鼻修复术使用进口膨体材料达成合意,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医美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的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项目存在欺诈,三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部分。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按照该膨体价格三倍赔偿杨某19500元。

二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将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消费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膨体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以膨体价格650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2021年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整体塑形服务。虽然杨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手术通知单”中载明手术项目包括“鼻中隔延长术”“鼻小柱延长术”“鼻尖再造术”等,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对杨某实施的手术是对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从而形成完整鼻部的医疗美容服务,杨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杨某的支付凭证也能证实其接受的是鼻部医疗美容,不应将三个手术项目割裂计算。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交的“医美项目价目表”“收款收据”均为该公司单方提供且杨某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杨某接受的各项手术能够独立并分别收费。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整体的医疗美容服务拆分,并仅以膨体价格计算三倍赔偿金额,其对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认定确有错误,成都某医美公司应当以杨某支付的4万元全部价款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指导意义】

(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可以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接受就诊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并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结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合同目的及欺诈部分在商品或者服务中所处地位综合认定。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按照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还是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存在欺诈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独立于整体且属于核心关键部分,则经营者应当按照整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数而非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准确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办案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覃攀  张渝鑫

案例撰写人:覃攀  张渝鑫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44

分享给朋友: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的相关文章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

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关键词 民事 人格权 声音保护 声音权益 AI生成声音 可识别性 利益衡量基本案情原告殷某桢系配音演员,2023年5月,殷某桢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

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9%的赔偿金谁来承担?

行车安全是每位驾驶者的共同心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期《法官说法》将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时,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车横穿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系李某单...

孤寡老人因事故去世 外甥可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五保户”,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姐姐已经去世,姐姐有两个儿子权甲和权乙。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入库编号D2025-161-1-160-222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两地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跨地域协同调解 类案释明 视频调解基本案情2024年9月13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以李某制作侵害其专利权的宠物用具并在网络平台...

“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