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固体废物污染 土壤污染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可以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发表支持磋商意见、督促赔偿协议执行、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部长庞某某联系崔某某处置磷石膏,崔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将磷石膏转运、倾倒至安徽省无为市多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倾倒物磷石膏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在山区、园区等露天场所,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坏。

【磋商】

2024年6月9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将相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于同年6月20日对崔某某、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同时移送该线索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分局(以下简称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无为市检察院函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明晰源头企业法律责任,结合在案刑事证据,向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移送运输总量、倾倒点分布与已发现固废倾倒点规模不符等问题线索,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13处污染地点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固体废物倾倒点位的土壤等被污染,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共计912.6万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某科技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288.6万元。

2024年9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在无为市组织召开预磋商会议,邀请无为市检察院参加并提供法律支持。磋商会议上,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尽必要核实义务,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某科技公司同意进行进一步磋商。

2024年10月1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无为市检察院应邀参与,并发表支持意见。会上,无为市检察院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法律适用、修复目标等意见表示支持,促成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因崔某某无赔偿能力,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12.6万元。因已达成赔偿协议,无为市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2日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4年10月,某科技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12.6万元。无为市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被无为市人民法院采纳。

同年10月29日,无为市检察院组建生态修复评估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通过现场踏勘、查阅项目材料等方式验收整改成效。评估组专家一致认为,固废污染已清除,受损土壤已达到可自然恢复条件。

2024年12月,无为市检察院、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无为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调查侦查配合等长效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及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参加磋商会议、提出支持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鉴定评估和赔偿磋商等工作。双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保信息共享,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衔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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