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深圳律师6个月前 (09-09)以案说法179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申请强制执行 支持磋商

【要旨】

针对重大涉企环境污染问题线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后,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某产业园内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其中,江西某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反射炉,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内雨水沟镉浓度和铅浓度超标严重。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厂区雨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泥废水、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排,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铅、锌浓度超标严重,周边土壤铅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江西某B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雨水排口存在镉污染,且该公司长期对外排放含有铅、砷、汞、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气。

【磋商】

2021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将该问题线索交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检察院)办理。吉安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已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江西省检察院经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仍需追究污染企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遂指导吉安市检察院于同年8月26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吉安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永丰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重点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12月1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作出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永丰县某产业园周边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公里、受损河道长度约6.1公里,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责任企业分别为某A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三家企业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

经多次磋商,案涉企业对赔偿责任划分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吉安市检察院对案涉企业充分释法说理,并建议进一步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责任。鉴定机构根据案涉企业生产年限、违法次数及大气重金属排放许可总量,补充建议明确赔偿责任份额,得到案涉企业的认可。2022年8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参与和推动下,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案涉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同时酌情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情况,商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3年5月底前分期支付完毕。2022年8月25日,吉安市检察院指导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三家企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吉安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决定终结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3年5月底,某环保科技公司、某B公司均已按协议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但在分期支付期限到期后,某A公司仅支付419.18万元,剩余1280万元未支付。经吉安市检察院建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于同年8月22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案涉企业全部缴纳3861.77万元赔偿费用及滞纳金256万元。当地聘请专家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投入1500余万元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吸附土壤重金属方式修复受污染耕地。经修复,案涉耕地镉含量下降62.4%,铅含量下降37.12%。投入630.5万元用于受损林地替代修复。投入52.98万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带生态护坡6.1公里。案涉企业在完成厂区内雨污管网设施改造的基础上,投入1900余万元用于改造厂区外雨污管网设施。

为提升办案成效,2024年5月当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广场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江西省检察院结合本案成功办理经验,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推动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修复整改。这是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污染防治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发展的务实举措。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支持赔偿权利人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磋商程序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合作、密切联动,督促案涉企业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并保障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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