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龙强制侮辱案 ——传播具有侮辱性不雅视频的行为可构成“强制侮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朱某龙未经未成年少女朱某某(在校学生,2007年1月出生)允许,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朱某某的不雅视频,于同年5月将该视频发送到QQ聊天群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致使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导致朱某某精神恍惚,无法上学。
裁决结果
惠来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以强制手段侮辱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鉴于朱某龙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朱某龙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利用网络对其实施侵害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被告人朱某龙未经被害人允许录制其不雅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被害人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对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这类行为的同时警示广大网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