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故意隐匿部分遗嘱,法院判决其少分遗产

王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均为老年再婚。王先生与前妻生育了五名子女。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将王先生的五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因张女士故意隐匿部分遗嘱,判决其少分房屋份额。

原告张女士诉称,1997年,王先生针对涉案房屋签订了购买合同。王先生的前妻去世后,王先生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原告与王先生结婚。2010年,王先生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确认:在王先生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留给张女士个人所有。2020年,王先生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张女士继承。

被告王先生的五名子女辩称,涉案房屋中属于前妻的50%份额由五个子女各继承1/5;申请剥夺张女士继承权,理由为张女士提交了2010年公证遗嘱,但是隐瞒了王先生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原配份额部分的公证遗嘱,两份公证书是张女士前往公证处领取的,但却隐瞒王先生放弃继承原配部分的公证,张女士的行为构成篡改、隐匿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前妻去世前由王先生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系王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同时办理了放弃对前妻所有部分继承的公证,该两份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关于原告篡改、隐匿遗嘱之抗辩意见,案涉两份公证遗嘱均为原告领取,在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由其继承的公证遗嘱原件的同时,未提交王先生放弃继承遗嘱公证书;原告在起诉中未表明存在王先生放弃继承的公证遗嘱一事,反而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全部继承;综上,可以证明原告存在隐匿遗嘱的事实,故法院判定原告少分房屋份额。综合上述认定,法院判定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额由原告继承45%的份额,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的份额;属于前妻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额因王先生放弃继承,由五名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综上,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45%的份额,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1%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生前立有两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告隐匿部分公证遗嘱。如果张女士未隐匿部分公证遗嘱,则其可以分得50%的房屋份额,但本案中张女士因隐匿部分公证遗嘱,最终法院判决其少分房屋份额即只分得45%的房屋份额。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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