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周某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王某某系夫妻,二人膝下无子女,遂收养周某为养女。2008年,周某某、王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旧屋一间赠予其侄子王某。2015年,二人又将该旧屋以10万元价款出售给案外人。2016年,周某某、王某某与养女周某及女婿张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二人名下所有财产由周某及女婿张某继承,周某及张某需履行赡养义务。后周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2020年去世。王某认为案涉旧屋房款被周某非法获取,要求周某返还,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仍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所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周某某、王某某在生前将案涉房屋出售,原遗嘱内容应视为被撤销。同时,法院经向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走访调查,证实养女周某对其养父母履行了积极赡养义务,并料理了二人后事,尽到了作为养女的责任。故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周某返还案涉旧屋房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继承权男女平等。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特别是养女的合法继承权极易被忽视,甚至遭到侵害。对于养子女而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即取得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地位,依法应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也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周某系周某某、王某某合法收养的养女,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周某对养父母履行了积极赡养义务,依法依约均享有继承其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维护养女周某继承权的同时,也重申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