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妇女“住有所居”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张某(女)于2001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结婚后,张某一直与黄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在黄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盖两层楼房,且张某与黄某分别居住在该栋楼的不同房间。2020年6月,张某被水泥柱砸伤,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符合8级伤残,被认定为残疾人。张某家庭被登记为低保户,张某无其他住房,且其父亲已死亡,母亲已80多岁高龄。2022年,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张某已63岁,经鉴定其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且离婚后没有固定居所,属于法定生活困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保护弱势妇女、残疾人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黄某应从现有的住房条件中对张某给予适当帮助。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继续享有居住于现房间的权利,直至张某取得新的住房保障条件或权利主体消灭。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充分考量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离婚后通过提供居住权的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居住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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