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年老且无固定收入, 可要求具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 履行扶养义务 ——胡某与罗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罗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且均已成年。罗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6000余元,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胡某系家庭妇女,无固定收入,随女儿在异地生活,依靠临时务工及女儿补助维持生计。近年来,罗某仅向胡某支付过一次2000元生活费。因协商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无果,胡某诉至人民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年老、无固定经济来源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罗某系退休职工,有稳定经济来源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胡某年过六旬且无固定收入,其诉请罗某支付扶养费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胡某的生活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及罗某的负担能力,酌定判决罗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向胡某支付扶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扶养权利人因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有扶养需求,而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权利人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夫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助于引导树立夫妻互助、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的家庭观念。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246

分享给朋友:

“夫妻一方年老且无固定收入, 可要求具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 履行扶养义务 ——胡某与罗某扶养费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公司悄悄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

基本案情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

外卖小哥受伤,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能双赔吗?

案情简介杨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其就职的外卖平台B公司为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意外险,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60万元;保单意外伤残条款约定“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保单还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参加…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继父母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聊城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4年12月24日下午,二人所在班级学生排队放学时,李某在后面拉拽王某的书包,又向前推了一下王某,致使王某摔倒撞到墙角,王某三颗牙齿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生父、张某及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系父亲与生…

创新运用督促令 赡养纠纷巧化解 ——宋某与吴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女)现年81岁,共生育四名子女,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宋某现随长子吴甲在农村生活,由吴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吴乙以1988年已签订《分家协议》为由,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长女吴丙、次女吴丁按传统习俗支付节礼费用,日常未履行赡养义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乙、吴丙、吴丁履…

“两令”结合 助力查清夫妻共同财产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熊某(女)与刘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拥有多处房产,并参与创办了三家公司。2023年3月,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分歧。为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法院向双…

探索签署承诺书 破解探望权困境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姚某(女)与杨某系夫妻,于2020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后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其本人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长期不在家,姚某与杨某父母矛盾较为激烈,婚生子自出生后便一直随杨某父母生活,姚某多次欲探望均被拒绝,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