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养女与亲生女闹上法庭,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深圳律师4个月前 (11-13)以案说法75

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产生的共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莫某某与前夫李某因膝下无子,于1954年10月收养了年仅一岁的莫某,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后前夫李某某因公殉职,莫某某独自抚养莫某。后莫某某结识毛某某,毛某某对莫某某关爱有加,对其养女莫某也视如己出,二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毛某。时光荏苒,两个女儿在父母的呵护下长大,求学、工作,相继结婚生子,生活美满。远嫁的养女莫某也时常带着子女回家看看,然而,少壮能几时?鬓发各已苍!时光飞逝,父母已到迟暮之年。养母莫某某的身体状况也一日不如一日,莫某便频繁回家照顾养母并支付了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尽到了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2023年3月,养母莫某某去世,莫某悲痛不已,妹妹毛某却突然不认可莫某的姐姐身份,认为自己作为莫某某的亲生女儿,理应分得母亲全部的死亡抚恤金,便独自占有了母亲原单位向其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91,794.8元。

莫某五味杂陈,协商不下后无奈将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抚恤金。

审理中,原告莫某认为,她自1954年由莫某某收养,作为养女,她也应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被告毛某则认为,莫某与母亲莫某某之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享有子女的权利义务,无权要求参与分配。

经查明,莫某的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履历表》、《劳动保险登记卡片》、《退休令》中均有载明,莫某某与莫某系养母女关系,就养母莫某某的侄孙提供的证言及莫某提供的养母莫某某出席其婚礼、与子女生活、举办生日等生活照片印证了二人系养母女关系。

未办理收养手续,莫某的养女身份能否得到法院的确认?

根据1992年3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书证、日常生活照片、亲友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莫某自小与莫某某生活在一起,得到了亲友的公认,且原告莫某在成家分户以后也与莫某某保持日常生活往来,原告莫某给予莫某某像父母一样的尊敬、照顾、赡养,在莫某某死亡后也参与了丧葬事宜的处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莫某是养女,是否有权分割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本案中的抚恤金虽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属于遗产,但可比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原告莫某作为莫某某的养女有权参与案涉抚恤金的分配。

抚恤金的分配比例及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与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抚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的所有权人不是死者,而是死者在世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各方就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随时分割。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故承办人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本案共有财产,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涉案抚恤金的分配比例,法院认为,要综合考虑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毛某与莫某作为莫某某的近亲属,均系该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但考虑到被告毛某作为被继承人莫某某的亲生女儿,其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退休以后的生活待遇较低等因素,故在案涉抚恤金的分配上可酌情多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给付原告莫某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为26,794.8元。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163

分享给朋友:

“母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养女与亲生女闹上法庭,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的相关文章

为主播打赏数万元还能否要回?

●案情:秦某是某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颇有人气。王某在秦某直播间经常与其互动,慢慢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后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为帮助其增长点歌房业绩,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累计充值8.9万元。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多番协商未果,王某以不当…

“开门杀”导致行人被撞身亡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领刑

“开门杀”,指的是车辆驾驶人或乘客在停车后未观察后方路况,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的行为,属于交通危险行为。此种因观察不周的疏忽引发出的危害,却以生命消逝为代价。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2023年11月3日傍晚,正驾车在车水马龙的道…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 2024-03-1-222-010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处分财物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

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裁判结果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助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陷入融资困境,正在不断寻找融资途径,并向执行法官承诺,只要钱一到账就还款。其后两被执行人均未在…